Article 26
In force保护对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对象认定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形成时间、认定时间、历史和文化信息等内容,公开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
保护标志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