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五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预先保护期内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规定开展认定工作。预先保护对象超过一年未被认定为保护对象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