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交由厨余垃圾处理单位集中或者就地就近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四)其他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