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保障激励政策,支持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支持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缅怀纪念场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接受单位规范开展捐献遗体的保管、利用、火化等工作,落实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政策。

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民航、铁路、海关、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提供转运快捷通道等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