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财产强制执行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依法分类实施资产松绑、信用修复、融资增信等措施,减少执行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