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国家和自治区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三)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规模养殖以下的生猪存栏三十头或者年出栏五十头以上、奶牛存栏五头以上、肉牛存栏十头以上、蛋禽存栏五百只以上、肉禽存栏一千只或者年出栏二千只以上、羊存栏三十只或者年出栏五十只以上(其它畜禽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的畜禽养殖户。

(四)畜禽养殖散养户,是指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以下的以经营为目的的畜禽养殖户。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