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方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建设与运营,开展粪肥收运施用服务,为畜禽粪肥商品化、资源化利用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种养相结合的畜禽生态养殖模式,采用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对畜禽养殖污水采用有效的处理工艺和种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净化;对养殖场所采用密闭、定期消毒杀菌、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畜禽养殖噪声、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使用微生物制剂喂养畜禽,降低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程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