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无偿移交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载明;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独立占地建设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给产权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产权单位按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进行产权移交,并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接收。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其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