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于项目开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开发建设方案调整的,应当重新报送;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制定分期开发建设方案。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开发期数、开工竣工时间、开发进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时序、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