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并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一)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资质等级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建设周期和销售方式;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造方式、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海绵型建筑、住宅品质提升以及住宅性能认定等要求;
(五)建筑本体相关部位以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
(六)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前,应当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等内容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条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