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以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管、水务、应急、行政审批服务、人民防空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鲁西新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