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示相关内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