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涉及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乡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