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并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定期对出厂水、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进行监测,并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监测信息。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供水水质信息共享机制,与供水单位共享有关监测数据。
水质监测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