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气站点的建设工程;
(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燃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