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严格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询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网线位和高程等信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五日内提供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现场探测核实燃气管网分布,与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商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旁站式指导,监督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不得擅自使用机械设备挖掘,不得压挤、碰撞燃气设施。

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