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的国家标准,向燃气用户不间断供气,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压时,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压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压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恢复正常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