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
(五)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