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常务委员会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二)对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三)受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

(五)承办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决算草案和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具体工作;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七)办理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质询案的具体工作,并提出报告;

(八)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提出决议、决定草案;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办法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审查,必要时提出审查报告;

(十)承办议案征集工作,负责对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催办工作;

(十一)承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三)办理有关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意见和来信来访;

(十四)办理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