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及其部分变更的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六)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