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目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目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