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防止事故扩大,并向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