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段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混业经营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确定生产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