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西凉湖流域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农村厕所改造,消除黑臭水体。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西凉湖流域发展生态农业,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化肥农药包装、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流域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发展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流域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明确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污染治理要求和责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