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并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独立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秩序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