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或者设施,包括独立停车场、配建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场(泊位)。
独立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停车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临时停车场(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