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举荐人的身份证明;
(二)书面申报、举荐材料;
(三)可以证明见义勇为事实的材料;
(四)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以证明见义勇为事实的材料包括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群团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见义勇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