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未履行报送、归集和披露信用信息职责;
(三)未根据履职需要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
(四)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
(五)未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六)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
(七)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