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每年公布一次,公布后当年变更事项,纳入下一年度目录管理。

有关部门提出将相关事项纳入或者撤出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还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目录代码、提供单位、项目名称、数据格式、使用权限、归集范围、归集程序、归集路径、归集时限、公布方式、更新周期和安全级别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