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农业农村部门是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