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协同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信用修复、注销办理、涉税事务等问题。
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应当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管理、培训等配套制度,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破产处置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优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于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帮助企业再生。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