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变相收费。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健全涉企收费和涉企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金融服务、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的督查,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未及时清退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