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未在开工前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未按审定的安全保护方案施工的,或者未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