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审查后实施。
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审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书面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