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绿色生态家园建设相结合,指导村民委员会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依法保护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美化。

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与农村公路的衔接,做好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维护和路肩铺装、绿化美化。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