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范围内的道路、沟渠、堰塘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六)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或者实施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建设业主或者施工主体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