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和各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基础上增加执法事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选择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确定本市、县、自治县的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