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业务规范建设,组织查处和督办各自领域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组织协调开展跨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履行政策指导、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