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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本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权责一致、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执法,推动监管、服务和执法整体联动、一体协同,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统筹配置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由一个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