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工作机制,发现跨区域违法行为可以提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行政执法。

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者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违法案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承办案件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要求反馈查处进展情况和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