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滇池水域不得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舶,但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污染治理的除外,现有的燃油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非燃油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新增、改造、更新船舶应当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经批准驶入滇池水域的机动船舶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残油、废液等应当封闭收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昆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滇池水域的船舶管理要求对通航的主要入湖河道船舶严格管控;非通航的主要入湖河道的船舶由属地人民政府严格管控。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