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县级滇池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编制滇池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滇池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

(四)参与其他部门负责的滇池保护相关规划编制;

(五)统筹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目标任务;

(六)负责滇池水位调控;

(七)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项目、活动提出意见;

(八)组织开展滇池保护的科学研究;

(九)管理滇池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组织实施滇池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十)负责滇池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参与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监测网络,开展系统监测;

(十二)组织开展滇池水面保洁,统筹协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入湖河道水环境整治工作;

(十三)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滇池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