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昆明市人民政府承担滇池保护治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并统筹实施;

(二)批准滇池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并统筹实施;

(三)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四)安排下达滇池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五)组织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六)组织编制滇池流域水资源优化调度方案;

(七)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滇池流域内的各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管理范围内滇池保护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