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动物疫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动物防疫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