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未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进入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牲畜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拒绝未附有检疫证明、未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进场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