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由其开办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