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对规定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省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定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的企业,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及其周边区域规定动物疫病的状况,结合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规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果修订生物安全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