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