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缓建、停建工地没有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责任人,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