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创新营商环境改革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